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平台向社会各界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除依法不予公布外的信息。基金会所有公布的信息要体现出严肃性、权威性、全面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 基金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快捷、及时地查阅和获取公开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开:
(一) 基金会基本机构信息:基金会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的途径和方法等。
(二) 基金会基本管理制度:基金会章程、办事指南、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 基金会财务信息: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基金会的资产现状及其变动、捐赠款项财务流程等。
(四) 基金会动态信息:年度重要活动信息、年度工作报告、日常活动新闻、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等。
(五) 基金会公益资助信息:资助项目或专项基金名称、项目实施情况等。
(六) 基金会接受捐赠信息:基金会年度获得捐赠总额、接受捐赠时间、捐赠来源、捐赠方式和捐赠名单等。
(七) 基金会其他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 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涉及与基金会合作企业秘密、合作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
(二) 阶段性信息:正在调查、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 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四) 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布的意见征询未向基金会作答复的。
(六)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布或者基金会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限
第八条 信息公开方式:
(一) 建立并完善基金会网站,在基金会网站定期公布。
(二) 通过校内外媒体公开信息,如南京中医药大学官网、报刊杂志、各院系及相关部门主页、其他主流媒体等公布基金会相关信息。
(三) 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公开相关信息。
(四) 其他以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如各类会议、电话邮件、宣传材料等公布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九条 信息公开时限:
(一) 法律法规对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规定公开信息。
(二)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
第十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基金会受捐赠人要求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向受益人有效及时传达信息渠道。基金会应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资助时间和工作流程等信息。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申请人申请信息内容不完善的,应该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信息公开工作需统一协调,有效管理。基金会专人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信息管理负责。
(一) 日常动态信息、相关财务信息等信息公开由相关人员办理信息公开审批手续,公开的信息经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方可统一公开。
(二) 基金会专人负责对基金会信息公开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基金会所有公开信息的汇总存档管理;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三)基金会各岗位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报送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
(四) 拟公开的信息应在该工作完成后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应提交基金会专人及时公开。
第十四条 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财政税务等部门和捐赠人的要求,基金会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或专项报告,并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反映,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听取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和反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当认真研究探讨,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