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实物捐赠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在开展实物募捐活动时,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并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三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前应和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书,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交付时间、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实物。
第五条 捐赠者须按照捐赠协议书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实物。捐赠者须保证所捐赠实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第六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实物时应当场验收,实物数量须经捐赠者、基金会双方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接受捐赠的所有仪器设备均须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建账登记。
第七条 基金会应向捐赠者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当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其入账价值,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一)若捐赠方提供了所捐赠实物的购买发票等凭据,应按照凭据所表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若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实物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若所捐赠实物或其同类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可按照其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入账价值。
若所捐赠实物或其同类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应当采用自行评估或者专业评估等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公允价值,出具价值评估报告,并以此作为入账价值。
按公允价值入账,须取得价值证明文件,并履行必要的检查和验证程序。
(三)文物、档案、艺术品等无法确定可靠市场价值的,以名义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章 捐赠实物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对捐赠实物实行核算管理,做到及时入账,分类核算,账实相符。
第十条 对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实物,基金会应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的,须经捐赠者同意。
接受捐赠的实物如果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一条 基金会捐赠实物入库、出库管理:
(一)捐赠实物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非捐赠实物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实物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实物台帐;
(三)捐赠实物出库时需办理出库手续,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对捐赠实物和实物使用情况,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的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与处置均须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将捐赠资产的重大变化信息及时告知捐赠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