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印章有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秘书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三章 印章保管及借用
第六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七条 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八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九条 基金会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对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予以记录。
第十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做好登记,载明事项,经秘书长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四章 用印范围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用印范围:
1. 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
2. 各类协议书、合同等契约;
3. 拨款通知凭据;
4. 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
5. 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
6. 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明文书;
7. 基金会介绍信;
8. 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十二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由理事长审批。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三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四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