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参照南京中医药大学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员聘用原则
第一条 按需设岗,优化结构。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实际需要、岗位结构比例确定人员岗位数。
第二条 择优聘用,责酬一致。强化竞争意识,建立人员选拔、培训及考核评价机制,人员待遇与岗位职责、工作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和南京中医药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及奉献精神,爱岗敬业。
第五条 具备任职岗位条件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七条 聘用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拟聘人员经过考核合格后试用,与基金会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六个月,试用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三章 薪酬待遇
第九条 基金会保障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物质条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基金会实行协议工资制,员工薪资待遇按工资制度执行,由合同或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由基金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个人应交纳的部分,由基金会按月从个人的工作报酬中代为扣缴。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日等规定。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成立基金会人员聘用与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考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基金会及南京中医药大学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对违反规定的人员,按照基金会的相关规定、聘用合同及《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学习,熟悉工作流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在聘用合同期满前进行聘期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