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加强公益服务活动的管理,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志愿者的积极作用,推动志愿者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团队由志愿从事公益服务事业的南京中医药大学在校大学生、教师或校友等组成,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宗旨为公益事业服务。
第三条 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令以及《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志愿者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参加基金会工作的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年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教师或校友等,身心健康且品行端正。
(二) 热心于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自愿参与志愿者服务。
(三) 理解并认同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基金会的相关规
定,服从基金会的各项工作安排。
(四) 具有一定的空余时间,能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服务工作。
(五) 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沟通交流能力,具备志愿服务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第三章 志愿者的招募与退出
第五条 志愿者的选拔遵循自愿、公开的原则,任何想成为基金会志愿者且符合基本条件的都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志愿者申请登记表》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由基金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和考核,审核合格后,由基金会专人进行志愿者面试,全部通过后办理登记手续,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七条 志愿者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提前三天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基金会志愿者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权了解基金会的概况以及所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愿参加志愿活动。
(二) 有权参加基金会组织的相关培训。
(三) 有权对基金会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 有权得到从事志愿服务时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 有权请求基金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六) 有权参与基金会的评比表彰,获得志愿者证书。
(七) 有权申请退出基金会志愿者团队。
(八) 有权获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基金会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对志愿服务进行的统一管理和指挥,认真按时地完成志愿服务岗位任务。
(三) 遵守基金会要求,参加相关教育和培训,并达到基金会相关标准,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志愿服务。
(四) 志愿服务过程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基金会章程的活动。
(五) 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
(六)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志愿者的培训与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
关的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管理
(一)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
(三)对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基金会对其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进行培训、辅导;
(三)针对以完成某一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设计的专业性培训。
第六章 志愿者的奖励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奖励办法。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院系;
(二)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三)根据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表现和成效,基金会将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