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布时间:2020-06-10浏览次数:13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保障本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和科学性以及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基金会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并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属基金会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依法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收入;利用基金会自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收益;为基金会开展各项公益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基金会财务工作必须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基金会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等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设置财务部门,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各项财务工作,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监事会、南京中医药大学财务处和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的人员担任负责人,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在基金会秘书处的监督下,与接交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必须经移交人员、接交人员、监督人员三方共同签字认可。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额进入专用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捐赠资金入账应附捐赠协议,限定性基金应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规定的捐赠用途单独立项管理,并及时将捐赠发票交(寄)给捐赠单位(捐赠人)。

第十三条  基金会在合理和合法的前提下,根据理事会年初工作安排进行资金运作,获取合法的投资收益,收益的全额应进入基金会账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六条  基金会资助学校的项目,在使用时可转至学校进行财务明细核算。学校对于基金会转来的资助项目,应当开设专户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筹资费用包括为筹集捐赠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费、招待、会议等业务费用,原则上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从捐赠收入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列支。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  基金会日常报销参照南京中医药大学相关财务报销规定和制度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秘书处酌情审定并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基金会要严格执行“一支笔”签字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 凡单笔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基金会理事会集体决策后,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2. 公益性支出,单笔支出金额在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3. 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支出,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支出,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基金会拥有或占有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收入现金应及时全额送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支付现金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本基金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范围的捐赠物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出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支持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向江苏省民政厅报告财务收支活动,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年度检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情况,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汇报。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