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布时间:2020-06-10浏览次数: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捐赠项目的执行,助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一) 奖助项目类: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奖管金、重症医疗救助基金等项目。

(二) 校园文化建设类: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道路桥梁等)、绿化景点、图书资料等项目。

(三) 院系发展基金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引进和培养等依据学院建设和发展规划的项目。

(四) 国际交流类:师生出国(境)学习奖励金、国际科研合作、国际联合办学、国际学术会议、国际知名专家讲学等项目。

(五) 综合素质提升类:创新创业活动、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学生社团活动、公益活动等项目。

(六) 其他公益类:旨在发展国家中医药教育事业、按照捐赠人意愿设立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遵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符合南京中医药大学发展目标,体现社会公益性和社会效益性。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领导和决策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专职管理捐赠项目的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五条  由基金会和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第六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一) 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单位。

(二) 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则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发展需要和基金会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

(三) 限定性捐赠资金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投资理财收益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七条  捐赠项目为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时,基金会需得到该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确认,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八条  捐赠项目涉及到成立专门研究机构(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时,需与所属学院负责人协商,确认该研究机构的成立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九条  涉及境外机构资助进行研究工作时,需有专人审查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保密承诺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条  对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与物资设立项目数额较大(一般金额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需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立项。普通捐赠项目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方可立项。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捐赠协议组织实施,项目负责单位负责项目任务制定、制定专项管理办法以及具体执行实施。

第十二条  各年度非限定性捐赠的资金总额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划拨。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四条  基金会将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六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立项、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接受基金会监事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并主动接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

第四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