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布时间:2020-06-10浏览次数:11

为加强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参照南京中医药大学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员聘用原则

第一条  按需设岗,优化结构。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实际需要、岗位结构比例确定人员岗位数。

第二条  择优聘用,责酬一致。强化竞争意识,建立人员选拔、培训及考核评价机制,人员待遇与岗位职责、工作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和南京中医药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及奉献精神,爱岗敬业。

第五条  具备任职岗位条件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七条  聘用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拟聘人员经过考核合格后试用,与基金会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六个月,试用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三章  薪酬待遇

第九条  基金会保障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物质条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基金会实行协议工资制,员工薪资待遇按工资制度执行,由合同或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由基金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个人应交纳的部分,由基金会按月从个人的工作报酬中代为扣缴。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日等规定。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成立基金会人员聘用与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考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基金会及南京中医药大学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对违反规定的人员,按照基金会的相关规定、聘用合同及《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学习,熟悉工作流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在聘用合同期满前进行聘期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