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布时间:2020-06-10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管理规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二条  遵守合法性原则,即投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与具有国家核准证券式资本市场许可证的正式金融机构进行投资。

第三条  遵守安全性原则,即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尽力规避风险,降低损失。

第四条  遵守有效性原则,即投资以获取收益为目标,追求效率,力求收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是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成立投资委员会负责日常投资决策。

第六条  投资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方案,审核投资项目,在确保基金会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促进沉淀资金有效流动,提高运行收益,更好地将基金会做大做强,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部在投资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基金运行,并定期向理事会提交资金运行的书面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资金运行的全过程。

第四章  投资范围

第九条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十条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一条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章  投资权限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部提出投资年度计划,报投资委员会审核,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根据投资风险大小,实行授权运行。

第十三条  低风险投资项目(银行存款等),资金与逆行组按照理事会通过的年度计划自行运行。

第十四条  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证券二级市场、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先由投资委员会审核,再由基金会财务部按照理事会通过的年度计划,提出投资方案报理事长审批后,再行操作。

第十五条  投资办企事业、入股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等,资金运行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可行性报告,由投资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理事会投票表决。

第六章  投资程序

第十六条  基金会财务部密切关注资本交易市场,对投资项目进行资本市场调研,提出可行性报告。

第十七条  投资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集体评审,在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年度投资总额度内作出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  基金会财务部按照投资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进行投资。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投资组合制度。充分考虑不同证券品种的流动性差异,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采取组合投资,严格控制高风险投资比例,降低投资的风险。

第二十条  集体决策制度。为防范投资风险,采取集体决策。每一笔交易操作必须由2人以上作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制度。决策人员与交易操盘手分离,交易操盘手与会计核算人员分离。严禁一人办理投资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监控制度。基金会监事对投资过程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风险尽心全方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

第八章  投资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在行使投资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授权人与受权人各自对在授受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负责。参与投资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对方获取任何报酬。

第九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