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布时间:2020-06-10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加强公益服务活动的管理,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志愿者的积极作用,推动志愿者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团队由志愿从事公益服务事业的南京中医药大学在校大学生、教师或校友等组成,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宗旨为公益事业服务。

第三条  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令以及《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志愿者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参加基金会工作的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年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教师或校友等,身心健康且品行端正。

(二) 热心于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自愿参与志愿者服务。

(三) 理解并认同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基金会的相关规

定,服从基金会的各项工作安排。

(四) 具有一定的空余时间,能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服务工作。

(五) 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沟通交流能力,具备志愿服务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第三章  志愿者的招募与退出

第五条  志愿者的选拔遵循自愿、公开的原则,任何想成为基金会志愿者且符合基本条件的都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志愿者申请登记表》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由基金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和考核,审核合格后,由基金会专人进行志愿者面试,全部通过后办理登记手续,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七条  志愿者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提前三天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基金会志愿者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权了解基金会的概况以及所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愿参加志愿活动。

(二) 有权参加基金会组织的相关培训。

(三) 有权对基金会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 有权得到从事志愿服务时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 有权请求基金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六) 有权参与基金会的评比表彰,获得志愿者证书。

(七) 有权申请退出基金会志愿者团队。

(八) 有权获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基金会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对志愿服务进行的统一管理和指挥,认真按时地完成志愿服务岗位任务。

(三) 遵守基金会要求,参加相关教育和培训,并达到基金会相关标准,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志愿服务。

(四) 志愿服务过程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基金会章程的活动。

(五) 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

(六) 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志愿者的培训与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

关的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管理

(一)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

(三)对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基金会对其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进行培训、辅导;

(三)针对以完成某一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设计的专业性培训。

第六章  志愿者的奖励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奖励办法。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院系;

(二)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三)根据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表现和成效,基金会将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七章  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